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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

湖北科技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湖科教〔2019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学 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组织教学、安排教学任务的主要依据, 体现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监控与评价 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

第二条为规范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实施、评价与 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湖 北科技学院所有本科专业教育,研究生教育、专科教育、继 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教学委员会 负责对人才培养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与 论证,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教务处在学校教学委员 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学教学院制(修)订培养 方案,检查、验收学院培养方案制(修)订情况,组织专家 评审培养方案,受理教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第四条教学院是培养方案实施的主体,在教学院教学 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学校培养人才方案指导意见,由专业 负责人负责组织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并上报学校予 以评审。

第三章制订与修订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 坚持立德树人。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 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 见》精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员育人、 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人才 培养全过程。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培养,弘扬 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探 索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 坚持能力本位。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国 家、区域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 育相关政策和改革要求。对接行业需求,明确本专业人才在 知识、能力、素质和价值观上应达到的要求,使专业培养目 标和毕业要求对接行业发展需求。

三) 坚持专业认证理念。落实专业认证中“学生中心, 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核心理念。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中心, 将满足学生学习需求、促进学生发展作为核心追求。在制定 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大纲等过程中贯彻“学 生中心”基本理念。

四) 坚持质量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 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应的专业认证标准,参照行业标准、 岗位标准、课程标准等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 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使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毕 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基本信息、培养 目标、毕业要求、专业特色、教学进程周数安排、专业主干 学科、核心课程、课程设置、学时学分分配及教学进度、实 践教学、考核方式、毕业学分与授予学位、编写说明等内容。

第七条制(修)订程序

一) 教务处提出制(修)订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经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以学校文件形式启动新一轮培 养方案制(修)订工作。

二) 教学院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按下列程序负责组 织本单位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1. 明确人才培养需求。采取向已毕业的学生、行业(用 人单位)、专业教师等发放调查问卷,组织毕业生座谈,实 地访谈、学科和行业专家研讨等形式,充分了解行业、用人 单位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

2. 科学确定培养目标。根据行业、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 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办学定位和服务面向,科学确 定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3. 精心研制毕业要求。根据培养目标精心制定毕业要求, 毕业要求应满足“一践行,三学会”的要求,既支撑专业培 养目标,又体现专业特色。

4. 合理构建课程体系。根据毕业要求构建课程体系,使 建立的课程体系能够支撑全部毕业要求,每门课程能够实现 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三) 专业负责人将制(修)订的培养方案提交教学院 教学委员会论证审议,教学院将各专业培养方案评审结果提 交教务处。

四) 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教学院提交的专业培养 方案进行审核,并将专家修改意见反馈给教学院,教学院对 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布 实施。

五) 各专业依据培养方案,组织本专业教师制(修) 订课程大纲。课程大纲是专业证明课程体系能否支持毕业要 求的重要证据,在构建课程体系后,通过课程大纲的设计和 落实,使课程教学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

第四章执行与评价

第八条 培养方案原则上应使用一个完整教学周期(一 届学生教学),每4年修订1次。未发生修订或变更、调整 的,延用最新版的培养方案。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经学 校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

一) 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经学校 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教学院负责组织执 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

二) 教务处会同教学院每学期检查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 学计划的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排 课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安排计划表报送、编辑教 师教学任务书,以及课表发放等工作。

三) 课程教学团队根据课程大纲,编制填报课程授课 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执行。教师按照课表、课程大纲、授课 计划授课。

四) 课程结束后,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 考核,任课教师认真进行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并按时做好 教学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五) 在实施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 与评估中心和教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 质量评估、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 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九条异动变更

一) 变更类型。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 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培养方案的, 需严格按照程序变更,教学院和专业不得擅自更改。

二) 变更时间。培养方案变更由学校统一组织,原则 上每学期受理一次变更申请,一般应在报送下一个学期教学 计划安排表之前提出变更申请。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更培 养方案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 变更程序

1. 专业教学团队根据实际情况,向学院提出变更培养方 案申请;

2. 教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变更后的培养方案,形成审议 意见;

3. 教学院审议通过后,向教务处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佐 证材料;

4. 教务处初核专业变更培养方案后,提交学校分管副校 长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培养方案评价

一) 评价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相关政策和改革 需求、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目标定位,以及国 内外的专业发展趋势与需求,国家、区域、行业和用人单位 等利益相关群体的现实需求。

二) 评价内容。定期对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包括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课程体系的合 理性。

三) 评价人员。专业负责人、本专业学生、教师、教 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毕 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 关方代表。

四) 评价方法。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 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反思、调研分析、咨 询研讨、交流研讨、校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 会等。

五) 评价周期。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每年进行一 次,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返校,开展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评价, 形成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 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 业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六)评价结果及应用。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 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教学院存档,作 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保存至下一轮培养方 案修订。原则上每4年修订1次培养方案;对于评价结果中 提出明确需要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校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