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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本科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09-02 [浏览次数]:

湖北科技学院本科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湖科教〔2017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合理使用实 践教学经费,保障实践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务管理的 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践教学经费是指在专业(课程) 实习、见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社会物价因素,参考 同类院校预算标准,结合上一年度预算与执行情况,确定各 专业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费用生均控制标准。实践 教学经费=(实习管理费+实习费)X实习学生人数+见习费 X见习学生人数+毕业论文管理费X毕业论文数。实习周数 小于等于26周的,实习管理费按每生100元计,大于26 的按每生150元计;实习费=30x周数;见习费按每生100 元计,教育类按每生150元计,医学类按每生250元计,野 外见习费按每生450元计;毕业论文经费=100x毕业论文 数。

第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各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 学生人数和生均最低标准,分实习(见习)经费和毕业设计 (论文)经费编制下一年度本科实践教学经费计划,经教务 处核准后以年度为单位将实践教学经费预算上报学校预算 委员会审批,由财务处列入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第五条 按照“统一计划、厉行节约、专款专用、超支 不补、结余清零”的原则,各教学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实践 教学经费,当年结余经费亦不得转为其他经费。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根据需要在年度实践教学经费总 额内统筹安排,填写《实践教学经费预算表》,经主管领导 签字盖章,于实习经费下拨后两周内报教务处审核。各教学 单位责任人负责开支审批,并对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 责任。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原则上应当将年度实践教学经费 总额(毕业论文经费专项列支,除外)的60%以上用于支付 实习单位和实习生费用。

第八条 实践教学经费的支出范围为:

一) 学生实习(见习)期间的各项费用,含交通费、 住宿费(短期)、保险费和参观门票费(适合艺术类、资源 与环境类、生物类、药学类和旅游类等有感知需求的相关专 业);

二) 实习基地收取的费用,包括实习单位管理费、实 习基地维持费和校外指导教师讲课费;

三) 与教师开展实习教学相关的差旅费,包括实习指 导老师差旅费、联系实习基地的差旅费、实习专项检查与均 质性统考的差旅费等;

四)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专项列支,用于所需耗 材、相关资料、测试分析、上机、打印、作品展示、外出调 查、外聘人员指导及答辩费、论文查重及省优评审等。

五) 实践教学相关竞赛费用,包括报名费、参赛学生 与指导教师的差旅费、耗材与打印费等。

六) 公务租车费、邮电费等其他与实践教学相关的直 接费用。

第九条 实践教学经费的支出标准为:

一) 校外指导教师讲课费:一周以内的校外指导教师 讲课费,以上一年度学校同职级人员讲课费为参考依据,视 教学内容与教学实施的难易程度上浮2050%。超过一周以 上者,计入实习基地费用,不单独列支。外聘人员毕业论文 指导及答辩费参照执行。

二) 差旅费:教师开展实习教学相关的差旅费,按学 校有关规定执行。参加竞赛学生的生活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按照省内100/天/人、省外130/天/人的标准包干。

三) 基地经费(含管理费、维持费、讲课费等):按 25/周/人计算。

四) 学生经费:学生实习(见习)期间的各项费用按 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 校内教师评审费与指导费:实践教学经费不得用 于校内教师评审费与指导费,此项经费从绩效工资中发放, 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践教学经费的支出方式为:

(一)实习经费中学生经费、基地经费的支出按规定程 序凭有效票据报销。

二) 教师开展实习教学的各项费用,应使用公务卡支 付后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指导教师与学生人数比例原则上 控制在1:2545之间,对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实习,确实无 法取得正式住宿发票的,在收据上须有对方负责人签字(附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和详细住址)。其他差旅费及补贴按学 校规定执行。

三)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凭有效票据报销。外聘人 员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费、答辩费、评审费,由教学 单位一次性造表,经负责人签字后发放。

第十一条实习(见习)期间学生往返实习点用车,由 各教学单位根据预算,结合各实习点人数,提出用车计划, 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执行公务租车。

开展实习教学乘座公交车、火车等产生的费用如高于租 车,由教学单位将两种方式预算明细报教务处审核,校领导 审批后,可执行公务租车。

公务租车必须填写《公务租车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教务处将对各教学单位实践教学经费使用 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并作为教学单位 教学状态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