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保证评审工作依规有序进行,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和权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科发〔2023〕5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班主任为组员的院级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本学院推选人员。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代表、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评议推荐候选人员。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档次,资助金额依次为每人每年4400元、3300元和2200元。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七条 我校当前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类社会公益实践活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奖励指标,学生工作处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和本专科学生数为依据向各学院分配资助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不包含退役士兵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湖北科技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个人事项申报表》。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生活开支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态度、遵守校纪校规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议,等额确定推荐人员和资助等级。
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学院主要依据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和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处将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与奖励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确保咨询、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接受教师及学生咨询、投诉,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不可随意提高和降低评选标准,不得随意出台禁止性条款限制学生的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助学金下拨到学校后,由学校财务处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资金发放前,要告知学生发放时间;发放后,要及时核实是否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正确对待和使用资金,将资金用于正常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追缴已发放的资金。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或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受助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在评审中,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可以取消学生受助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应当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不得将一个奖项在多个同学之间分配。
第二十二条 追回或停发的资金进入学校国家助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综合评审办法(试行)》(湖科学〔2012〕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