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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表时间]:2024-06-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保证评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和权威,更好地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科发〔20235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班主任为组员的院级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院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班级前1/3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9月启动,1020日前完成。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院(以下称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生活开支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遵守校纪校规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议,确定推荐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查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并组织评审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后,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学校审批、公示。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获得批准者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确保咨询、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接受教师及学生咨询、投诉,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不可随意提高和降低评选标准,不得随意出台禁止性条款,限制学生的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下拨到学校后,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奖金发放前,要告知学生资金发放时间;发放后,要及时核实是否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正确对待和使用奖金,将奖金用于学习和正常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金。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或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在评审中,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可以取消获奖者的获奖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当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禁将一个奖项在多个同学之间分配。

第二十二条 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1030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综合评审办法(试行)》(湖科学〔2017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