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保证评审工作依规有序开展,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和权威,更好地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科发〔2023〕5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教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初评时,实行差额评审,学校终评时,实行等额评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且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班主任为组员的院级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院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即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或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位于前30%,且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含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9月启动,10月20日前完成。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院评选。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处将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章 监督、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确保咨询、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接受咨询、投诉,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要积极宣传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发挥榜样育人的作用,激励广大学生以获奖学生为榜样,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下拨到学校后,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奖金发放前,要告知学生资金发放时间;发放后,要及时核实是否发放到位。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正确对待和使用奖金,将奖金用于学习和正常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金。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或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审中,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可以取消获奖者的获奖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应当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湖科学〔2017〕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