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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曾涵钰等三十一名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发表时间]:2016-02-29 [浏览次数]:

各院部学工办:

曾涵钰,女,学号20142121004,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

陈思琴,女,学号20142122022,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

余烨,女,学号20142122032,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

朱祚贤,男,学号20142122038,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

郑江达,男,学号20142123029,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

胡纯,女,学号20142521008,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

颜于兰,女,学号20132521037,人文与传媒学院2013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

李静,女,学号20142022012,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汉语言文学(新媒体与网络传播方向)专业学生;

张晔,女,学号20142022016,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汉语言文学(新媒体与网络传播方向)专业学生;

严芬,女,学号20142521019,人文与传媒学院2014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

2016年元月举行的2015秋季学期期末考试中,曾涵钰、陈思琴、余烨、朱祚贤、郑江达、胡纯、颜于兰、李静、张晔、严芬等二十六位同学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考试中,

为了教育该生和广大同学,根据湖北科技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曾涵钰、陈思琴、余烨、朱祚贤、郑江达、胡纯、颜于兰、李静、张晔、郑偏、张叶、瞿秀秀、张欣、邵海兰、宋亚琴、张梦娟、李杰、周易达、衣诺、原培洲、赵临峰、于诗媛、李函卓、潘东芳、陆芷叶、严芬、张挺、陈文祥、黎宁、周嘉龙、廖怡等三十一名同学记过处分。

根据湖科学〔2012〕12号《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综合评审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取消郑江达、李静、周嘉龙等三位同学2016年春季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格、停止发放其国家助学金。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0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