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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教学院师范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 办法

[发表时间]:2021-09-02 [浏览次数]:

湖北科技教学院师范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
办法

湖科学〔20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 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不 断提高师范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引导师范生 在知识、能力、社会实践、素质等方面协调发展,结合我校 人才培养目标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范生综合素质测评是结合师范生培养目标, 对师范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围绕 对师范生要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的 基本要求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师范生的基本依据,又是 师范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师范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 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 学、全面地反映师范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 课程成绩、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实践与综合能力四部分, 四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75%5%10%。师范生综 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合计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 师范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年9月份进行,凡在本 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师范类专业学生, 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 行测评。

第六条师范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基本 素质的测评由评议小组(由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 成,下同)评议计分,报教学院审核;课程成绩、课外学习 与科研能力、实践与综合能力三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 行自评,再经评议小组评议核查,并在学生中公示后报教学 院审核。

第七条 与师范类专业相关的教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 内,结合本教学院师范专业实际情况,可在适当范围内调整 各项指标参考评分值,制定出本教学院的师范生综合素质测 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在本单位实施。学生 工作部对教学院师范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八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 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 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 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 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五方 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测评时, 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根据有 关情况进行扣分。扣分项允许同学检举,在查实后予以扣分。

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

一) 思想政治表现

1 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努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植爱国主义情 怀,自觉做到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 到“两个维护”

2 政治上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 强化理想信念教育,自觉学习党史、新中国成立史、新中国 建设史、改革开放史,进一步增强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 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切实补足 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进一步增强政治修养。

3 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 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4 有较强的师范职业目标、道德认同感和健康的职业 情感素养。认同教师工作意义和专业性,职业生涯规范明 确清晰。

二) 个人品德修养

1 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 貌;爱护公物,见义勇为。

2 认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爱心负责任。诚实守信, 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

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 侈浪费。

三) 学习态度状况

1 学风端正,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 治学精神。有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师范专业素养和教育 教学能力的能力和信心。

2 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 课。

3 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 组织纪律观念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自觉的教师 行为规范素养。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 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 淫秽、暴力恐怖书刊和声像制品。

3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 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 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 身心健康素质

1 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 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认 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 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良好与未来职业匹配 的自我意识,积极进取的精神、情绪协调和心理控制能力,

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三章课程成绩测评

第十条课程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 定的必修课程所取得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 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测评课程科目以学生参 加测评时所在专业上一学年度培养方案建议的课程进行认 定,培养方案建议课程之外的课程成绩按教学院规定计算。 重修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按60分计算,未参与学习或考试 的课程以0分计算,在计算总学分时,该课程学分要计入总 学分。

计算公式为:

课程成绩总得分=£(课程学期成绩x课程学分)/£(课 程学分)

第四章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

第十一条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指学生在专业相关领 域内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 专业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专业相关领域内的科技发 明、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等方面获得的成果,该项累计加分 不超过100分。

第十二条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

分:

一) 出版专业相关著作。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 等专业相关著作的。

二) 发表学术论文。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并标 注湖北科技教学院。集体合作论文第一名学生作者和通讯作 者以及其他作者加分由教学院规定。刊物级别由教学院认 定。

三) 科技发明。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 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

四) 学科竞赛参加学科竞赛的各项比赛,各教学院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认定。参加国家和省级师范生教学技能 大赛获奖的可以提高加分权重。

第十三条学术与科研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 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分。

第五章实践与综合能力测评

第十四条实践与综合能力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社会 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综合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文化文艺体育素质、 社会活动及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方面获得的成果。

一) 文体竞赛。参加文体竞赛的获奖的按教学院规定 加分,团队、集体获奖按相应级别个人加分的一定比例计算 加分。参加何种比赛是否加分,各教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认定。

二) 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

1、参加社会实践。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按不同分值加分。同一事迹获得 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2、创新创业。对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的个人或集体,各 教学院可根据相关创业成果进行认定酌情计分。

三) 参加社会活动与担任社会工作

1 参加社会活动。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其他社会活 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 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 设活动受到教学院以上表彰的,予以加分。

受到教学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 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 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 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2 担任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 履行工作职责的予以加分。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 分,不累加计分。

四) 其他20分。学生考取教学院认可的资格证书、 等级证书或在出版非专业相关著作,发表文学、艺术、新闻 等作品,或者参加校院级组织的“三字一画”比赛获奖的, 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教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 列相应项目和指标予以评分。

第十五条 实践与综合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 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综合能力总评分,该项 累计加分不超过100分。

第六章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六条每学年师范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是 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成绩总评得分、课外学习与科研能 力总评得分、实践与综合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 公式为:

师范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课程成绩总评得分x 75%+ 本素质总评得分x 10%+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得分x 5%+ 实践与综合能力总评得分x 10%

第十七条测评结果经教学院审核后,应在全院进行公 示。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教学院应在三个工作 日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 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1 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2 评选国家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 毕业生、优秀大学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3 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 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4 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 考查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起施行